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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第 三 章 專案安置措施土地之讓售 ( 113年01月03日)
第 23 條
申請人繳清地價款,或經金融機構核准辦理貸款繳納地價款者,經管理局審核同意後,由管理局出具產權移轉證明予申請人,由其自行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所需繳納各項費用,均由申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