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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六 章 輔導改善及協商 ( 108年02月26日)
第 17 條
管理局於接獲改善計畫後,應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審查,並得通知建物所有權人到場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