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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六 章 輔導改善及協商 ( 108年02月26日)
第 19 條
建物所有權人與管理局完成協商者,管理局得隨時輔導、不定期派員巡查;必要時,得召開查核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