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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七 章 查估市價審定之方法、程序及應遵行事項 ( 108年02月26日)
第 24 條
前條為辦理查估市價所支出之費用,由建物所有權人負擔。

前項費用,應自強制拍賣之拍定價額中優先償還予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