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八 章 囑託及強制拍賣相關程序、強制拍賣應買人之資格與應遵守取得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之使用條件 ( 108年02月26日)
第 26 條
管理局於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執行強制拍賣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囑託文書。
二、強制拍賣書面處分及送達證明文件。
三、最新建物、土地登記謄本或建築執照相關文件。
四、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囑託文書應載明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