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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九 章 與金錢債權執行程序競合及抵押權人參與分配之處理 ( 108年02月26日)
第 33 條
分署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查封園區內之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後,如接獲執行法院或分署將金錢債權執行事件卷宗函請合併辦理時,應停止執行並維持查封現狀,將查封相關文件連同上開卷宗移由該法院或分署依金錢債權之執行程序辦理,並副知管理局。

前項情形,如執行法院或分署就園區內之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經拍定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時,應將結果通知先行查封之分署;如不再繼續執行時,應維持查封現狀,將查封文件移回先行查封之分署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