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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三 章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強制拍賣審查小組之組成 ( 108年02月26日)
第 8 條
依第六條規定召開審查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