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依本辦法公告之使用情形不當之廠房及有關建築物,應編造清冊,囑託建物所在地之地政機關,於建物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使用情形不當建物註記登記。
前項清冊,應載明內容如下:
一、建物所有權人。
二、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之建物標示及座落土地標示。
三、公告之日期與文號。
四、囑託註記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管理局公告之使用情形不當之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已於期限內完成改善者,建物所有權人得檢具證明文件,向管理局申請塗銷使用情形不當建物註記登記。
前項申請經管理局審查同意者,管理局得解除使用情形不當建物之列管,並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塗銷註記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