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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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第 四 章 登錄之變更、展延、廢止與撤銷
( 111年01月18日)
第 17 條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登錄效期屆滿三個月前,登錄人得申請登錄效期之展延,主管機關得視情況核准展延期間。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登錄效期屆滿,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或未經主管機關准予展延者,其登錄於登錄效期屆滿時當然失效,並繳回登錄完成證書;非經重新申請登錄,不得繼續運用該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進行太空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