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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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第 四 章 登錄之變更、展延、廢止與撤銷
( 111年01月18日)
第 21 條
登錄人應依主管機關之要求及指定期間提出登錄資料之補充或更新。
登錄人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載具資料更新相關事項。
依第一項提出之補充或更新資料,主管機關認定有辦理變更登錄之必要者,應依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