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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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第 四 章 登錄之變更、展延、廢止與撤銷
( 111年01月18日)
第 22 條
登錄人依本辦法規定提出各項申請資料與相關證明文件,應以電子或書面方式保存十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