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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登錄人資格 ( 111年01月18日)
第 6 條
本辦法不適用於國防部與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及依法所監督之法人所有、管理或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管理、使用之載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