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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第 三 章 登錄之申請、審查及資訊公開 ( 111年01月18日)
第 7 條
發射載具登錄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提交發射計畫申請許可同時辦理發射載具登錄申請者,應於預定發射日六個月前備具本辦法規定之文件,提出發射載具登錄申請。但申請登錄同時辦理型態安全審查者,應於預定發射日九個月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