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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第 三 章 登錄之申請、審查及資訊公開 ( 111年01月18日)
第 9 條
登錄人申請太空載具登錄,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登錄人及代理人身分文件。
三、太空載具型態安全審查核可文件;如為首次辦理登錄並同時申請型態安全審查者,免附本項文件。
四、太空載具之所有權、使用權及相關權利與負擔證明文件。
五、太空載具營運計畫,包括以下事項:
(一)預計發射日期、地點、發射載具及軌道參數。
(二)太空載具地面操控設施、位置及操作計畫。
(三)太空載具任務終止預計採用之終止措施。
(四)太空載具需要返回地球者,其返回方式與路徑。
(五)登錄人廢棄、終止管理太空載具或太空載具登錄失效後之處置措施。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相關文件。

同一型號太空載具首次辦理登錄時,應提型態安全審查之文件。但依第三條第二項申請登錄者,得免辦理型態安全審查。

登錄人申請太空載具型態安全審查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太空載具之使用目的及方法。
三、太空載具之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