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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第 四 章 許可效期與許可之變更、撤銷及廢止 ( 111年01月18日)
第 13 條
發射許可申請人僅得於發射許可之發射日期與時間內,實施發射。

發射許可申請人未能於預定發射時間實施發射者,應於事前向主管機關報備。但因突發事由取消發射者,應於事由發生後一日內,向主管機關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