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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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第 四 章 許可效期與許可之變更、撤銷及廢止
( 111年01月18日)
第 16 條
發射許可申請人應依主管機關之要求及指定期間,提出發射許可資料之補充或更新。
依前項提出之補充或更新資料,主管機關認定有辦理變更發射許可之必要者,應依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