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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第 四 章 補償與回饋 ( 111年01月18日)
第 13 條
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發射場域或其設施之設置及使用致受有損失,得檢具申請書及受損事證等相關文件,向發射場域管理單位申請補償。

前項受有損失之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協議由其中一人代表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