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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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第 四 章 補償與回饋
( 111年01月18日)
第 15 條
發射場域所在及發射實施範圍之鄉(鎮、市、區)公所,每年得依回饋金用途檢具申請書,向發射場域管理單位申請回饋。
發射場域管理單位應每年評估回饋金經費額度上限。
發射場域管理單位應設置回饋金審議小組辦理經費額度審議等事宜。
前項審議小組之召集、組成及審議等事項,由發射場域管理單位另定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發射場域所在及發射實施範圍之鄉(鎮、市、區)公所收受回饋金,應納入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