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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第 四 章 補償與回饋 ( 111年01月18日)
第 16 條
前條回饋金之用途如下:
一、維護居民身心健康相關活動事項。
二、獎助學金事項。
三、社會福利事項。
四、文化活動事項。
五、基層建設經費事項。
六、公益活動事項。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核定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