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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第 二 章 發射場域之選址、土地取得及設置 ( 111年01月18日)
第 3 條
主管機關為設置國家發射場域,執行國家發射場域選址作業,應召開審查會議,審查下列事項:
一、國家發射場域選址之計畫。
二、國家發射場域位址之評估。
三、國家發射場域之候選場址。
四、國家發射場域之位址。
五、其他與選址相關之工作。

前項審查會議之召集、組成及審議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