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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 三 章 權益保障 ( 110年05月19日)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承攬、委任契約指導原則,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權益及促進其文化藝術事業發展。

前項契約指導原則,應包括契約審閱期間、著作權約定、經紀授權、保險及其他文化藝術工作者權利義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