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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 三 章 權益保障 ( 110年05月19日)
第 14 條
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辦理獎勵、補助、委託或採購文化藝術事務,應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之智慧財產權。

前項智慧財產權保障之內容、範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