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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 三 章 權益保障 ( 110年05月19日)
第 8 條
文化藝術事業應恪遵各項勞動法規,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勞動權益;維護勞動權益績效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表揚。

前項之勞動權益保障條款之內容、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文化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