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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 三 章 權益保障 ( 110年05月19日)
第 9 條
為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勞動權益及就業,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職業工會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加入勞工相關保險。

文化藝術工作者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整合現有法規或編列預算,補助或協助其參加社會保險。

前項對象、補助範圍、額度或協助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