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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 五 章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 110年05月19日)
第 24 條
為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贊助藝文事業,設置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應定期頒發各類國家文藝獎,訂定各類文化藝術獎勵、補助相關辦法,提供文化藝術資訊及法律諮詢。

第 25 條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之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四、其他收入。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財產之運用及捐助財產之動用,得不受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基金運用及管理監督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