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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 三 章 執行小組及報告書之編製 ( 111年02月08日)
第 14 條
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成立執行小組,成員五人至九人,包含下列人士:
一、視覺藝術專業類:藝術創作、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或藝術行政領域。
二、環境空間專業類:都市設計、建築設計、景觀造園、生態環境領域。
三、其他專業類:地方文史、社區營造或其他專業領域。
四、該建築物之建築師或工程之專業技師。
五、興辦機關(構)或管理機關(構)之代表。

前項第一款成員應從文化部所設之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中遴選,其成員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