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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 三 章 執行小組及報告書之編製 ( 111年02月08日)
第 15 條
執行小組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應有執行小組成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成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成員人數三分之一。

執行小組成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與第三十三條及相關法令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