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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 三 章 執行小組及報告書之編製 ( 111年02月08日)
第 20 條
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應送審議機關備查,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基本資料表(含作品圖說、各作品經費)。
二、辦理過程及驗收紀錄。
三、民眾參與及教育推廣紀錄。
四、至少十年期之管理維護計畫及經費規劃。
五、檢討與建議。

興辦機關(構)所送之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審議機關認有爭議或重大瑕疵者,得送請審議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