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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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 90年03月29日)
第 16 條
原物修復工作應依照監造人現場指示,謹慎處理;施工中有疑義,應報請監造人立即處理。
前項疑義應由監造人會同原設計人報告歷史建築地方主管機關處理;如須辦理變更者,應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