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藝術教育法
第 四 章 社會藝術教育
( 104年12月30日)
第 22 條
為實施社會藝術教育,公立社會教育、文化機構應遴聘特殊藝術專才或技藝人員;其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