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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法   第 四 章 社會藝術教育 ( 104年12月30日)
第 23 條
為推廣社會藝術教育,教育部或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得輔導民間專業團體辦理藝術技能評審與授證;其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