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藝術教育法
第 四 章 社會藝術教育
( 104年12月30日)
第 24-1 條
機關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鼓勵員工及教師每年參與藝術與美感課程或活動。
前項藝術與美感課程或活動得以相關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