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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法   第 四 章 社會藝術教育 ( 104年12月30日)
第 24 條
為提昇社會藝術水準,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應整體規劃及推展社會藝術教育活動,並結合或輔助各公私立機構、學校及社會團體舉辦相關活動。

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社會教育、文化機構得設或附設展演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