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藝術教育法
第 四 章 社會藝術教育
( 104年12月30日)
第 24 條
為提昇社會藝術水準,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應整體規劃及推展社會藝術教育活動,並結合或輔助各公私立機構、學校及社會團體舉辦相關活動。
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社會教育、文化機構得設或附設展演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