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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法   第 四 章 社會藝術教育 ( 104年12月30日)
第 25 條
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應編列專款推展社會藝術教育活動。

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應獎助民間籌設基金,以推行社會藝術教育;其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