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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12月30日)
第 5-1 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落實藝術教育課程依課程綱要排課及授課,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者,應限期改善並追蹤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