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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12月30日)
第 5 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從事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成績優異之機構、團體或個人,應予獎助;其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校應宣導並落實尊重藝術教育活動作品之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