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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美術館資料中心閱覽證收費標準  ( 94年12月16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向本館資料中心申請閱覽證,應依本標準繳納閱覽證費新臺幣五十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