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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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 104年01月08日)
第 10 條
私立文化機構有變更負責人、設立種類、名稱之情形,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