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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 104年01月08日)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二條之申請事項,必要時得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審查通過者,應通知申請人;未通過者,應附具理由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