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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 104年01月08日)
第 27 條
第五條第二項之私立文化機構,其與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規定不符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