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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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 104年01月08日)
第 4 條
私立文化機構種類如下:
一、文化類博物館或展覽場館。
二、文化中心、藝術中心或表演場館。
三、生活美學館。
四、其他具文化功能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