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私立文化機構組織類型如下:
一、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文化機構:個人設立,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文化機構。
二、財團法人私立文化機構:個人、法人或團體設立並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文化機構。
三、法人附設私立文化機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其他法人設立之附設文化機構。
四、團體附設私立文化機構:團體設立之附設文化機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日修正生效前,已依社會教育法及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設立,並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社會教育機構,且屬前條各款種類者,自本法修正生效之日起,為前項第二款之財團法人私立文化機構;由財團法人附設者,為前項第三款之法人附設私立文化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