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 104年01月08日)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私立文化機構之設立申請後,經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應核准其設立,並通知申請人;未符合規定者,應附具理由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