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三 章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
( 111年11月30日)
第 23 條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前項水下文化資產活動之作業方式、相關作業人員之資格、現地保存方式、出水方式、發掘出水後保存或保護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