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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進入及觀覽之作業 ( 110年06月18日)
第 23 條
已取得保護區進入許可者,有下列情事之一,主管機關得撤銷許可:
一、申請書有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許可。
三、違反本法、其他法令規定或許可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