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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進入及觀覽之作業 ( 110年06月18日)
第 24 條
保護區有遭受危害之虞時,主管機關得禁止或限制人員進入保護區及廢止原許可,並請求相關機關(構)採取其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