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進入及觀覽之作業
( 110年06月18日)
第 25-4 條
觀覽水下文化資產,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保護區觀覽活動計畫書進行,並遵守主管機關訂定之保護區管理保護計畫。
觀覽引導員,應充分熟悉該水域之情況,並確實告知參加人下列事項:
一、活動時間限制。
二、活動範圍及深度限制。
三、水流流向、潮汐狀況。
四、海床、水底及其底土結構。
五、危險及潛在危險區域。
六、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管理觀念及其他相關規定。
七、環境保育觀念及其他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