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場地暨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 106年12月04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第 2 條
本館提供場地使用服務,其範圍如下:

室內場地:游藝堂、實驗劇場、會議室、視聽教室、電腦教室、工藝教室、舞蹈教室、綜合教室A、綜合教室B、研習教室一、研習教室二、研習教室三、聯誼廳。

室外場地:地景廣場、叢林廣場及藝文廣場。

第 3 條
借用人向本館申請使用場地,應繳納使用規費,有關場地使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4 條
使用本館場地應遵守本館場地使用要點各項相關規定。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