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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文學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 106年12月13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使用國立臺灣文學館場地,應繳納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