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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四 章 財務報告 ( 108年03月07日)
第 18 條
會計項目分為資產、負債、淨值、收入、支出五類。

文化法人應視實務運作情形,依文化法人共通性會計科(項)目參考表(如附件一)規定,於會計制度中編列前項所定各類會計項目所需之科目。